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研究编制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3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为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 联防联控机制发〔 2020〕 33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不需佩戴口罩的情形
1.办公、居家、户外(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健身步道等) ,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的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参会人员查验“ 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会场座位应保持一定间隔距离,尽可能保持良好通风(目前季节不开中央空调);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人员(有防尘、食品卫生等特殊职业防护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
二、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2.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及探视人员;
3.乘坐地铁、公共汽车、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车厢(轿 厢)内 人员 较为 密集 (指 不能 保证 间隔 1米 以上 距离);
4.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公共交通工具、餐馆,以及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和社区、单位进出口等场所的工作人员;
5.进入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的所有人员;
6.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病人共同生活的人员;
7.境外回国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及其密切接触者;
8.会展场所、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健身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进入以上场所的其他人员“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可视情佩戴口罩;
9.具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医务人员、隔离点和口岸工作人员等)的口罩佩戴与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口罩佩戴前、摘除后应洗手。佩戴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一次性使用口罩应限次使用,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不建议对口罩清洗、消毒后长时间重复使用。
各地、各单位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