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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制造“扬尘”?开化今年已处罚20多个“扬尘制造者”

2018年12月5日 15:27

  “本机关对你涉嫌在城市道路上带泥运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芹北路泰康花园工地芹北路段渣土运输过程中,对工地出入口与芹北路连接处路面造成污染……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12月3日,记者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今年年初以来,我县已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先后处罚了20余个“扬尘制造者”。

  为进一步控制我县扬尘污染,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今年1月份起,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专门方案,并启动了城区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铁腕打击县中心城区和华埠镇中心城区的扬尘污染行为。

  为加大整治力度,我县从源头管理,要求所有施工方在出入口车辆过往的通道进行路面硬化,安装自动冲洗设备,修建沉淀池,配套专用污水管网,并且严格实行建筑工地“四不出场”:即未落实保洁措施工地的车辆不出场;装载未密闭的运输车辆不出场;未设置冲洗平台冲洗车辆及车体,车轮不整洁、带泥的车辆不出场;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出场。通过对建筑工地源头的严格管控,有效防范道路扬尘污染发生。

  除此之外,我县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联合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环保局等部门,除建立每周两次的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外,还建立起一巡查一通报工作惯例,明确将发现的问题依据部门职责进行交办。截至目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建工地下发限改36次,已立案查处26起涉及工地扬尘案件,单起案件最高处罚款达1.1万元。

据悉,下一步,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对车辆带泥运行进行集中整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或者未进行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的管道等设施;

  (五)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胡萍 余志强 祝琼芳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