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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加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2017年9月19日 14:50

  9月18日晨6时许,开化县林业局携手县检察院共同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集中检查行动,保持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以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

  行动中,联合检查组兵分两路,先后来到城西农贸市场、岙滩农贸市场、岙滩果蔬自产自销区、马金商城、华埠农贸市场以及部分饭店餐馆等场所,当场查获非法经营销售鸟、棘胸蛙、蛇等野生动物,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正在调查中。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到10月25日结束,重点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严打张网捕鸟、私拉电网、私设铁夹等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行为,并加强对各地狩猎队伍、狩猎活动的日常管理;集中整治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场所,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证无照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同时,加强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钱江源森林公园和钱江源省级湿地公园等区域为重点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的巡查保护。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即将进入狩猎期,非法捕猎野兔、野猪的行为也将逐渐多起来,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狩猎量限额管理。”县林业局林政科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能够知法、守法,保护好钱江源头“大花园”的好环境。

  新闻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这种违法行动的,必将接受法律之严惩。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胡萍 刘锋 何敏娟   编辑:姚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