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你我共赢丨“我再也不想去坐牢了!” 被执行人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场履行22万元执行款
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7年,老陈的妻子罗阿姨被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后重伤不治死亡。法院判决余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需赔偿老陈及其儿子小陈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余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同年5月22日,老陈父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人余某某此刻因交通肇事罪在监狱服刑,调查其财产发现其名下的存款所剩无几,但在嘉兴市有一套与前妻共有的商品房。
于是执行干警先将其名下存款5.22万元扣划给申请人,随后立即前往余某某服刑的监狱进行执行询问,并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告知其会对嘉兴那套商品房进行司法拍卖,届时属于余某某的一半房款会全数交付给申请人。
可是,被执行人的房子一时难以拍卖成功,而申请人一家突逢巨变,生活也陷入困境。于是执行干警为其一家人申请了司法救助,同时抓紧时间进行拍卖程序。
2017年底,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成功,除去还给其前妻的房款后,申请人一家分得拍卖款共计29.2万余元,可是就算加上之前从余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的执行款,距离赔偿标的还是相去甚远。
该案成为执行干警心头一块沉甸甸的石头。
2018年4月,被执行人余某某刑满释放。执行干警马上传唤余某某到院。余某某表示自己刚从监狱出来,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承诺在2018年年底之前一次性履行1万元,自2019年起每年支付申请人2万元。
然而,事后余某某并没有按照承诺还款,反而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了解情况后,当初负责该案的执行干警马上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确有固定收入,于是将其拘传至法院。“其他人催债催的急,我就把赚来的一点钱先还对方了。”来到法院后,余某某表示自己在2020年底之前会先履行2万元。
谁知,余某某的“承诺”再一次没有得到兑现。截止到2020年12月,余某某只陆续履行了1.65万元。
于是,执行干警积极鼓励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并依法调查取证。
2021年2月,老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开化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刑庭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向余某某说明拒执罪的严重后果,得知自己有可能再一次锒铛入狱,他终于意识到了严重性。“我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我可不想再坐牢了!我马上去筹钱,马上还给申请人!”
最后,余某某通过亲属筹得22万元给付了申请人,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执行局刘欢)
普法小知识:
上述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有效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到底什么是刑事自诉呢?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面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外,个人也可以通过自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那么,自诉方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8]147号),根据通知规定,进一步明确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3、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5、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