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1月21日上午,开化县房管处一行先后来到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岙滩社区等地,在每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宣传栏中张贴《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通知,同时,将文件送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3个社区,与社区共同解读办法精神,扩大宣传范围,让每位经济适用房住户了解交易程序。
记者了解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的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县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变更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的出让年限为70年。岙滩安居小区和东城锦苑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年限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花山坪18号7幢、8幢楼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年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价款按年期修正系数标准予以修正。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虽不上市交易,也可按本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建部门审查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需在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据悉,该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实行。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及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未成年人)不得再享受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转移登记,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该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