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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2023年3月5日 16:28

  开政公〔2023〕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2023年1月5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2023年2月4日,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份,涉及被征收人1户。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总体太低,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背离。

  二、对征求意见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说明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补助和奖励政策标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经讨论研究,现修改如下:增加第十条“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征收工业、仓储等房屋的,按照本县产业政策,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可以在相应的园区入户。征收商业、办公、工业房屋,被征收人请求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产权调换不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房屋,按照规定计算结清差价。具体房源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相应条款依次后推。

  特此公告。

  附件: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组织实施开化根缘小镇北大门公共停车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需对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开政公〔2022〕12号。

  征收范围内征收面积约3672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1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开化县芹阳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腾空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告。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按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三)对房屋登记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合法建筑进行房产测绘,并经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六、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或确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未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三)未能协商选定或投票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九、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公布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征收工业、仓储等房屋的,按照本县产业政策,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可以在相应的园区入户。

  征收商业、办公、工业房屋,被征收人请求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产权调换不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房屋,按照规定计算结清差价。具体房源信息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备、设施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给予补偿。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8%一次性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补助:

  (一)征收调查评估奖

  非住宅房屋按1万元/户奖励,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增加奖励。

  (二)搬迁腾空奖

  非住宅房屋按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三)完全签约奖

  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完毕,按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

  (四)货币化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

  十四、土地征收奖励

  征收出让工业用地的,原有工业用地按公布执行的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年限折价后予以收回,并按土地回收价款的100%给予奖励。

  十五、被征收人户的认定

  单位企业用房持有多本房产证的(含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房产证的),按一户认定。

  十六、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协议履行搬迁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催告10日内仍不搬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决定公告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经催告10日内仍不搬迁腾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姚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