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万余元出售他人信息 可真“刑”!
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向他人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对被告人王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
被告人王某作为某通讯公司的业务人员,在2021年工作期间,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和话费套餐等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之下,将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从网络得知的“拉新”微信群(即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以收取任务“佣金”,佣金为3元至9元不等,以日结为结算方式。在两年时间里,王某共获利22000余元。
经调查,个人信息被泄露者大多为老年人,老年人在办理业务时出于对办理流程的不熟悉和对业务人员的信任感,大多数会将手机交给王某操作。王某会把号码发送在“拉新”群,并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再次发送至微信群,算作完成一次任务。遇到客户来询问验证码的问题,王某则以他人发错号码、或是帮助其注册抖音、京东等账号为借口逃避追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关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通讯公司的业务人员,能轻易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其违反职业道德及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予以出售,不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而且还为购买者背后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产业链提供了机会。同时,本案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大多来自老年群体,其利用老年人对数字化产品的不熟悉及工作的隐蔽性,造成老年人手机号码大范围泄露,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应当予以严惩。
法官提醒,不论是有偿售卖或是无偿提供,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切莫贪图非法利益,因小失大。此外,广大人民群众在注册手机号码、丢弃快递盒时,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做好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若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机关寻求法律帮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