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的公告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的公告
开住建公〔2018〕7号
为了做好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房屋产权调换工作,根据《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
根据《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选房办法。
一、选房原则
(一)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
(二)同一批签约、同一批搬迁腾空交付、同一批选房;
(三)签约期内签约的,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的,以实际搬迁腾空交付时间的先后顺序参加非集中选房。
二、选房对象
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范围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
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选房规定
(一)小桥头片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小桥头片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小桥头片区产权调换房屋;
2、住宅房屋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或确认面积为基准,确定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3、按照“就近上靠一档”原则,结合小桥头片区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套型,被征收人按下表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套型:
被征收住宅套型面积区间(单位:㎡) |
54(含54)以下 |
54(不含)-65(含) |
65(不含)-75(含) |
75(不含)-85(含) |
85(不含)-95(含) |
95(不含)-105(含) |
105(不含)-115(含) |
115(不含)以上 |
可选套型 |
65或75(含) |
85(含) 以下 |
95(含) 以下 |
105(含) 以下 |
115(含)以下 |
125(含)以下 |
140(含) 以下 |
145(含) 以下 |
备注 |
1、可选套型均含电梯公用部位分摊面积,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2、6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65.47平方米; 7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75.63、76.76平方米; 8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85.46、85.11平方米; 9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97.15、97.32、97.5、98.76平方米; 10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106.93、105.69、106.5、105.64、106.02平方米; 11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116.29、116.59平方米; 12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126.79平方米; 140套型方案设计面积142.09平方米; 145套型方案设计面积145.27、148.18平方米。 |
4、选房时,可以同时选择一间储藏室及一个地下车位。
(二)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位于花山坪18号(现房)、钟山二弄9号(现房)、泰康花园(期房)、芹阳新城(期房)等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一套被征收房屋选一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限,并享受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励。
(三)特殊情况选房规定
1、总层数为三层以下的被征收住宅国有自建房屋,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大于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安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2套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安置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3套产权调换房屋;补偿安置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以此类推。
2、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家庭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符合易地迁建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的协议,按其人口户型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5计算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小户(1-2人)可安置面积为332.5㎡,最多可选择3套产权调换房屋;中户(3-4人)可安置面积385㎡,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大户(5人以上)可安置面积420㎡,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7人以上(不含7人)的大户,每多1人可按每人60㎡公寓保障面积予以保障价安置。
选房后剩余可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再另选产权调换房屋;但剩余可安置面积大于35㎡(含35㎡)时,其选房户型面积“就近靠”。
四、产权调换商业房屋选房规定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搬迁腾空交付的,按“就近靠”原则选房,选择商业用房间数不得超过其被征收商业用房间数。
五、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选房方式
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的原则,签订协议时,领取排序号,再按排序号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一户一号。
(一)集中选房
1、选房批次
第一批:在签约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至第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的,为第一批选房对象。
第二批:在签约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的,为第二批选房对象。
第三批:在签约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第21日至第32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的,为第三批选房对象。
(二)非集中选房
在签约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的,或在签约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后签订协议的,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付的,为非集中选房对象。
非集中选房按搬迁腾空交付的先后顺序选房。
(三)特殊对象选房
1、特殊对象认定
被征收人(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选择第一层住宅房屋:
(1)三级以上视力残疾的;
(2)三级以上肢体残疾的;
(3)1938年1月1日前出生的。
2、特殊对象选房程序
(1)住宅房屋被征人符合特殊选房的,应携带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经调查核实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3)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特殊选房对象。
3.时间安排
特殊选房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交付的,可在集中选房前安排一次选房;未申请或放弃特殊选房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交付的,不再安排特殊选房。
六、选房时间、地点和房源信息
具体选房名单、选房时间、地点和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信息另行公布。
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结算
被征收人凭房屋产权调换协议、选房确认单及结算单计算、结清差价。
八、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予以退还。
(二)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协议或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须同时提交产权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身份证原件予以退还。
(三)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前,应详细了解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事先做好多个选择准备并随时关注选房情况。
九、本项目选房过程由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现场公证。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