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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8年3月26日 21:02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开展旧城改建,高质量建设钱江源“大花园”,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组织实施小桥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项目实施后,将有效提升城区交通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为此,须对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范围:东至马园隧道,西至芹江大桥与解放街交界处,南至凤凰路滨江小区北侧,北至前山山脚(详见开政公〔2018〕1号公告)。

  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720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9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660户、非住宅60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开化县芹阳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或确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未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三)未能协商选定或多数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六、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按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三)对房屋登记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合法建筑进行房产测绘,并经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三改一拆”规定予以处理。

  七、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凭证确认。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衢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安置方式及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结果总额(不含移装费用)低于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偿(不含附房);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选房原则和规定

  选房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原则确定。

  1.住宅房屋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其选房套型面积“就近上靠一档”;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选房后剩余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再另选房安置。

  2.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就近靠”原则选房,选择商业用房间数不得超过其被征收商业用房间数。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配有电梯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扣除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产权人房产面积。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国有自建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6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1.2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七)“住改商”房屋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评估,补偿时应扣除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与住宅用途评估价差价的25%计算。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批准的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缴纳税费,且持续经营至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征收时除按原住宅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外,再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与住宅用途评估价差价的25%给予补偿。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十、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位于芹阳办事处小桥头片区、泰康片区、钟山二弄9号、花山坪18号、芹阳新城。

  1.现房位于芹阳办事处钟山二弄9号、花山坪18号;

  2.期房位于芹阳办事处小桥头片区、泰康片区、芹阳新城。

  (二)商业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期房)位于芹阳办事处小桥头片区。

  (三)征收工业、仓储等房屋的,按照本县产业政策,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可以在相应的园区入户。

  上述(一)、(二)具体房源套型数量、交付时间另行公布。

  十一、征收范围内D级危房政策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前1年内,列入征收范围内的D级危房,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一)对签订房屋收购货币协议、房屋收购产权置换协议的危房所有权人,原协议继续履行。可享受装饰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配合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异地产权调换奖、货币化安置奖,前述补偿奖励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征收时评估价值为基数计算。但原已领取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扣除。

  (二)未签订房屋收购协议的危房所有权人,按本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但已腾空并领取临时安置费的予以折抵。

  (三)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危房所有权人不签订协议又不腾空的,按《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处理;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得享受征收奖励,并承担执行费用,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

  十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900元/月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大于部分临时安置费补偿按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备、设施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给予补偿。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6%一次性给予补偿,其它非住宅用房按8%一次性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及单位直管公房补偿

  (一)征收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经审核,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住房保障政策予以保障。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被征收人对54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的,45平方米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十五、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补助:

  (一)征收调查评估奖

  住宅房屋按3万元/户、非住宅房屋按1万元/户奖励,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增加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

  自签约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的,征收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2万元/户,再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约的,减半奖励;逾期签约不予享受。

  (三)搬迁腾空奖

  住宅房屋按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商业用房按3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其它房屋按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四)完全签约奖

  在征收片区范围内划分若干网格,征收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完毕,按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

  (五)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

  被征收人选择可奖励的异地产权调换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奖励。

  (六)货币化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予以奖励。

  十六、被征收人户的认定

  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本房产证登记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单独持证的架空层、储藏室(车库)不按户认定。

  单位企业用房持有多本房产证的(含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房产证的),按一户认定。

  十七、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未按协议履行搬迁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催告10日后仍不搬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10日后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阁楼及其柴棚、架空层、室外厕所、门头等附属设施,不作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

  (三)补偿资金发放

  征收调查评估奖和争先签约奖在协议签订时,可当场领取。

  1.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一次性发放补偿款和奖励资金。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交付,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可领取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其他补偿及其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一并结算,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计算结清差价。

  3.停产停业损失费,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交付,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领取。

  2018年3月26日

来源:   作者: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