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月6日,记者获悉,开化县正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延迟企业复工的文件要求,未经属地乡镇和工业园区审核并经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
另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按规定申请抓紧组织复工生产和正常营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企业复工管理
(一)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全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延迟企业复工的文件要求,未经属地乡镇和工业园区审核并经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保障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按规定申请抓紧组织复工生产和正常营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二)建立复工备案制度。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和备案承诺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于开工前二日报属地乡镇(工业园区)审核,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行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在省级疫情I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企业必须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要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乡镇、工业园区报送相关情况。
(四)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管理。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县《开化县企业复工工作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疫情核查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两个到位”:一是人员排查到位。要提前掌握返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包括本人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情况(见附件3、4、5),企业要实时进行登记,并同步报告属地乡镇(工业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二是员工管理到位。严格执行开化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4号令和5号、7号通告,对所有县域外返开的员工,企业必须督促其向居住地所属村、社区主动报告,并主动与相关村、社区共享信息,确保市域外返开员工一律居家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对于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温州、台州等)返开员工,一律实行集中隔离。
二、严格疫情防控
(五)做好防护物资配备。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实行厂区封闭管理,设立企业测温点和紧急医学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必需用品。
(六)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上岗前和下班后对职工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及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立即转至紧急医学隔离室,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在第一时间上报属地乡镇(工业园区)及县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七)落实岗位防疫措施。严格落实职工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尽量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所有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八)加强环境卫生和用餐管理。企业复工前,要对厂区和经营场所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要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送餐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
(九)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遵守规定暂不返开或因隔离、医学观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并保障其基本待遇。
三、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工业园区对属地内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乡镇、工业园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十一)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相关乡镇(办事处)要督促相关行政村、社区做好企业结束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和企业职工正常居住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经信、发改、住建、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工作力量,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
(十三)明确部门联动责任。经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经信、交通等部门间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十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乡镇、工业园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督查机制,加强对各类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情况督查指导,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