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5年2月13日 17:11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文灯”等)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燃放“孔明灯”将对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无证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对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对违规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做好禁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来源:
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
王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