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3月15日 14:48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的工作要求,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坚定不移走“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道路,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完善、加强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农业投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到2013年我县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目标是:农业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农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粮食生产能力保持稳定,农业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农产品商品率和附加值明显提高,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效显著,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6亿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00元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保障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信贷投放结构,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现代农业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探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出台进一步加快生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见附件),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发展。加强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充分发挥农民在建设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增加生产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集约经营水平。
(二)保障粮食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建立健全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做好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与管护,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提升全县标准农田质量水平。落实好粮油生产补贴政策,优化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确保粮食生产稳定。
(三)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立足我县实际,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壮大农业特色产业。按照“一村一品”发展思路,加快培育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鼓励开展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全面推广优质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强化农业基础和装备设施,建设生态高效农业产业基地,促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附加值,延伸农业产业链。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集聚、科技和设施装备先进、经营机制完善、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园区,加速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不断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开展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认真做好病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步伐,加速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改进农作制度,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工程,推广以沼气工程为纽带的生态技术,抓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发展联户沼气和集中供气。
(五)深化 “四位一体”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结合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培育一批产业优势更强、服务功能更全、带动范围更广、运作机制更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管理、激励机制,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生产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创新供销服务方式,改造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积极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流通,培育一批农产品贩销大户,提高我县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不断丰富农村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解决发展农业产业融资难的问题。巩固农技推广体制改革成果,深化“农技110”建设,办好“三农”直通车、“农技110”特快等农技直播节目,提高农业机械化社会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更有效的科技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作为一件大事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涉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树立全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帮助解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发展现代农业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乡镇、部门和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带动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扶持。
(三)强化工作落实。继续将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内容,优化考核项目,加大考核力度。各乡镇、各涉农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定期对乡镇、部门发展现代农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的乡镇、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到位。
附: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1年3月7日
主题词:现代农业 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
报:市委、市政府、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抄:市农办
发文形式:电子版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2011年3月8日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相关政策意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发展生态特色农业产业,推动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一)茶叶产业。
1、对在坡度25度以下山地新发展茶叶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200元;老茶园改种换植,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300元。
2、对极品开化龙顶标准化茶园改造,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分两年共补助每亩500元。
3、对在茶园套种经济树种、珍贵树种,密度在10株/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50至200元。
4、对新建标准化茶厂,厂房面积1000m2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申报项目核定的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二)食用菌产业。
1、对新建桑枝条栽培黑木耳等食用菌生产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对生产用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照申报项目核定的投资额的35%予以补助。
2、对首次引进栽培食用菌新品种的,当年一次性补助每袋0.3元。
(三)竹产业。
1、新发展毛竹基地连片5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300元。
2、低效、低产竹林劈草深挖施肥的,按每亩120元的标准以专用肥的形式予以补助。
3、毛竹基地主林道建设,列入省建设项目的,在省项目补助基础上一次性补助每公里2万元。
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开展毛竹基地主林道建设,未列入省建设项目的,一次性补助每公里5万元。
(四)油茶产业。
1、新发展油茶基地连片5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300元。
2、低效、低产油茶林劈草深挖施肥的,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以专用肥的形式予以补助。
3、对油茶粗制加工厂进行标准化改造,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4、油茶基地主林道建设,列入省建设项目的,在省项目补助基础上一次性补助每公里2万元。
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开展油茶基地主林道建设,未列入省建设项目的,一次性补助每公里5万元。
(五)清水鱼产业。
1、对新开挖坑塘建造永久设施并进行标准化养殖,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12元。
2、对建设清水鱼苗种基地,并按指导价销售苗种,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根据苗种销售数量予以适当补助。
3、建设一批高标准清水鱼示范园区,分年度对示范园区堰坝、进排水渠道等配套设施予以适当补助。
4、对在市外大中城市建设清水鱼配送中心,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申报项目核定的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六)蔬菜产业。
1、在规划范围内新建标准钢架大棚(面积在180 平方米以上),配套安装微灌设施,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10元(发展食用菌的参照执行)。
2、在规划范围内连片发展山地蔬菜标准化基地3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500元。
3、经主管部门认定,新发展山地蔬菜基地并形成商品的,一次性补助每亩100元。
4、优先安排实施蔬菜基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蔬菜基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奖代补奖励标准提高到30-35%。
(七)蚕桑产业。
1、新发展连片50亩以上蚕桑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100元。
2、对购买使用方格簇养蚕的,一次性补助每片0.5元。
3、对饲养雄蚕的,一次性补助每张15元。
4、对集中建设小蚕共育室5间以上,且每间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40元。
(八)吊瓜、小水果等其他农业产业。
新发展吊瓜、小水果等其他促进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补助每亩200元。
(九)粮食生产。
1、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小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化作业补贴和统防统治补贴。
2、继续安排救灾种子储备专项经费10万元,完善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
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发展(一)至(八)项特色农业产业(不包括标准化茶厂、林道、油茶粗制加工厂、清水鱼配送中心等建设类项目)的,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二、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1、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户增收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精深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技改扩建等产生的贷款,经申报核定后,按照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贷款贴息。
2、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报经税务部门同意,可减免相关建设专项资金。新获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利润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支持给企业,后5年按照50%的标准支持给企业。
(十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产生的贷款,经申报核定后,按照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贷款贴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含生产经营大户)因生产需要,购置小型农业机械的,按照申报项目核定的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
(十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特色种养业。
1、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本县农户或带动县内基地发展种植业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并按保护价收购的,经申报核定后,按已有补助标准的20%予以奖励。
2、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提供鸡、鸭、鹅、猪等苗种开展特色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并按保护价收购的,经申报核定后,予以适当的奖励。
3、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本地劳动力从事规模化农业产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人数的,予以适当的奖励。
三、大力扶持农业市场体系建设
(十三)鼓励县内外市场主体在市外定点销售我县农产品。
对在衢州市以外新开设以销售开化龙顶茶、食用菌、清水鱼、蔬菜等开化本地特色农产品的专卖店(或进入连锁超市),且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新设置窗口,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县内外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农产品贩销能力。
1、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公司和经纪人联结我县农户,在衢州市以外销售开化龙顶茶、食用菌、清水鱼、蔬菜等开化本地特色农产品(不包括竹木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品等),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有明显增长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1)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每新增销售额100万元,予以2万元的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新增销售额100万元,予以3万元的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新增销售额100万元,予以5万元的奖励。每年对每个主体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2)对首次申报奖励的主体,其上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在申报奖励时按实际销售额作为上年基数;上年销售额低于200万元的,在申报奖励时以200万元作为上年基数。
2、对长年收购本县农副产品并向衢州市外销售的市场主体,其新购置用于农产品运输的专用农用车辆,按照申报核定的购置价格的50%予以补助。
(市场主体申报十二、十三、十四项奖励,必须联结本县农户50户以上或带动县内基地200亩以上,并提供订单合同、对农户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的证明、收购清单、销售发票等相关凭证。)
(十五)大力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
1、对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本县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超基数部分,在现行工业品出口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2、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各类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十六)鼓励竹木精深加工。
1、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竹木加工企业,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林区收购竹木。县外调入原料,用于铅笔、家俱、木(根)雕产品等精深加工的,在办理出运手续时,免征一切费用。
2、以毛竹为原料的精深加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向所在乡镇申报年度用竹计划,采伐计划不受乡镇年度计划的限制。
(十七)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1、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奖励3万元。
2、对首次通过国际(美国、日本、欧盟等)论证的,奖励3万元。
3、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奖励3万元。
4、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有机食品的,奖励2万元。
5、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奖励1万元。
6、对首次被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省森林食品基地的,奖励0.5万元。
7、企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制定并通过审核、实施的农业系列标准的,国家级标准每只奖励3万元,省级地方标准每只奖励2万元。
同一系列产品(基地)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确定其中一项执行。
四、大力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鼓励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
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千库保安、农民饮用水、水土保持、河道整治、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对县里确定的重点和一般性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以奖代补”。
(十九)鼓励改善农村环境。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整治村、整治提升村的村庄环境整治、生活污水处理等工程资金配套。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加快农村能源建设,列入国债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予以每只1200元的补助。省级绿化示范村每个村以奖代补村庄绿化经费1万元。
(二十)鼓励森林景观建设。
对景观林、珍贵树木基地造林的,补助每亩300元。其中当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补助每亩200元,第3年成林验收合格后补助每亩100元。
对针阔混交林(阔叶林比重在50%以上)造林的,补助每亩200元,其中当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补助每亩100元,第3年成林验收合格后补助每亩100元。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彩化工程和风景林建设。经林业部门立项,种植良种用材林、景观林以及观赏树种的,所需苗木由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对苗种基地一次性补助每百株28元。
五、大力扶持农业科技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适应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的新趋势,完善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加大省级农技推广项目实施力度。鼓励农技人员通过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方式开展农业推广,农技人员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身份、待遇3年内视同在岗人员。
(二十二)大力扶持农民技能培训。
1、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助每人500元、800元、1200元、2000元。
2、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培训时间为15天,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助每人600元;对送省级大中院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助每人2000元-3000元。
3、农民技工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3个月,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助每人500元、1000元。
县内各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免收考试费、证书工本费。
(二十三)对低收入农户、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村户籍大学生发展农业产业实行贷款贴息。
1、贷款额度:低收入农户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可申请扶贫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我县农村户籍大学毕业生回乡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可申请创业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贴息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对扶贫贷款和创业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标准予以100%的贴息补助。
(二十四)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
1、鼓励中心村、下山脱贫小区建设来料加工场所。对新建来料加工场所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社区(下山脱贫小区),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600元;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将村集体闲置的旧房修缮后用于来料加工场所的,根据申报核定的投资额,予以适当的补助。
2、鼓励来料加工经纪人扩大生产规模。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年发放来料加工费达到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来料加工专业村(社区)的,一次性予以村(社区)集体2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二十五)鼓励加大土地流转工作力度。
1、为促进规模经营,对当年新增规模流转土地(指水田)连片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予以流入户每亩100元的补助。对在整村搬迁范围内流转土地(指水田)的,一次性予以流入户每亩200元的补助。
2、引导流入户吸纳流出户在家的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流出户在家劳动力就业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适当的奖励。
3、鼓励乡镇、村为农业招商、规模经营储备土地资源。对乡镇、村流转储备土地(指水田)连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予以乡镇、村每亩各1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二十六)鼓励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重大动(植)物防疫应急储备金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农户(经济主体)损失补助和实验室检测费用等,均在重大动(植)物防疫应急储备金中列支。
(二十七)鼓励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认真落实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制度。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水稻、油菜、大棚蔬菜、生态公益林和用材林、生猪、鸡、淡水鱼、食用菌等农产品,按省定要求给予保费补助。
六、附则
(二十八)项目申报验收办法。项目申报按照主体申请—乡镇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相关部门联评—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项目验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农办、县财政局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共同验收。项目资金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
(二十九)本政策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县委〔2009〕6号)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十)已享受加快工业发展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政策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
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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