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环保审批
2010年7月23日 09:27
受理单位: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一、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现场踏勘;
3、提出许可意见;
4、领导签发;
5、环境监督管理。
二、申请条件
1、选择符合开化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8、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三、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县级发改、经济部门对项目受理、核准、备案等有效文件;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电子文档);
4、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5、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
6、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7、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
8、其他要求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报告书:7个工作日;
报告表:5个工作日;
登记表:3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5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九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七、联系电话
0570-6013153
来源:
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
作者:
编辑:
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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