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取水许可
2010年7月23日 09:27
受理单位: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一、办事程序
1、申请人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委托收款结算合同书;
2、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不需编制的除外);
3、申请人向水利窗口递交有关审批所需要的各项材料;
4、水利窗口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一次性通知补正,材料齐全后受理;
5、县水利局受理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报送材料决定是否进行实地勘察,并通知申请人;
6、对取水许可事项进行公告。由县水利局将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在7天内向社会公告取水项目概况、地点、取水量等,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受理第三方提出的异议。公告结果应告知申请人,并作为审批依据。对第三方有异议的无法做出结论的,应终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对取水许可申请做出是否同意取水决定,不同意取水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在“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同意取水的,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
8、审批机关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查勘,审核取水计量是否规范。验收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取水许可证;9、领取《取水许可证》、批件及结算合同书。
二、申请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具体如下:
1、开化县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2、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
3、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
4、在中型水库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及水工程中的取水;
5、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6、总装机在1000KW(含)以下水力发电取水;
7、超出县级审批所列上限的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水利部门审定。
三、申请资料
1、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原件一式4份;
2、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4份;
3、提交《取水登记表》原件一式4份;
4、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1份;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及批准文件复印件各2份(不需编制的除外);
6、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结果的结论意见原件及公告原文复印件各1份;
7、当取水许可申请(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原件或其它文件原件1份;
8、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不单独进行取水工程可研的取水项目,不需提交);
9、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委托书原件1份;
10、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的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直接办理取水许可申请。需办理预申请的,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提供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复印件1份。
四、收费标准
1、地表水:
(1)、消耗水:
①自来水制水企业 0.08元/m3;
②自备取水0.10元/m3;
(2)、贯流水 0.02元/m3;
(3)、水力发电 0.01元/千瓦时;
(4)、抽水蓄能 0.002元/千瓦时。
2、地下水:
(1)、承压水 1.20元/m3 ;
(2)、非承压水 0.40元/m3。
3、取用地表水灌装桶、瓶装水的按5元/m3计收,用地下水灌装桶、瓶装水的按10元/m3。
五、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 45日;
承诺时限:5日。
六、法律依据
依据开价[2006]8号、浙价费[2004]209号
对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河道的收取水源、水域补偿费:
浙价费【2008】296号,按一类县市:
1、永久占用:基础设施重要水域220元/平方米;非重要水域170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500元/平方米;
2、临时占用:
基础设施重要水域3元/平方米 / 月,非重要水域2元/平方米 / 月,非基础设施非重要水域6元/平方米/月。
七、联系电话
0570-6010292
来源:
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
作者:
编辑:
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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