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土地政策: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对土地利用率高、固定资产资金到位率高的项目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开工后奖励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该项目投资完成经验收确认后再奖励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的,实“一事一议”政策。
2、其他鼓励硅产业企业发展政策
(1)凡新办硅产业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具体按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操作)。建设期内涉及县内各类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水电费、排污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下限的60%收取,属代省里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2)年实际生产能力达1000吨(含)以上的多晶硅项目。年实际生产能力达1000吨,项目竣工投产后,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年实际生产能力100吨,再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100万元。
(3)年实际生产能力达25兆瓦(含)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再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200万元。
(4)年实际生产能力达25兆瓦(含)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再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300万元。
(5)加大硅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凡设备投资额(不包括二手设备)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