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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9年10月24日 17:01

中共开化县委文件

县委[2008]32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推进工业集聚,提升产业活力,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完善园区政策,提高集聚水平

1、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以县工业园区青联主园区、独山片区、茶场片区为重点,加快园区空间拓展,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园区项目承载能力。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园区工业用地。对进入园区的企业用地按省政府最低挂牌出让价格进行挂牌。对政府部门通过包装项目争取上级政策,引进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项目建设的,其投资额视同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同等考核。

2、实行项目签约承诺制度。签约承诺的主要内容:一是工业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土地出让后18个月内完成,且项目建成后年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亩以上,每年税收在2万元/亩以上,可享受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奖励政策。二是厂区布局、厂房设计、环保设施、非生产性用房建设等承诺按区内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3、引导鼓励企业向县工业园区集聚。凡区内新办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前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县内区外搬迁入园企业,以该企业近三年中实际入库税额最高年份的税收为基数,从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合同之日)新增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前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4、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按照产业和区域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发展乡镇工业功能区,引导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工业功能区,重点推进城关、华埠、马金、池淮、桐村等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积极引导技术能力强、发展前景好,但未达到投资强度进不了县工业园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经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认,在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外落地的所有新办工业企业(不包括现有企业的改、扩建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县工业园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奖励政策执行。由县财政统一兑现,并按新一轮县工业园区、乡镇财政体制结算。

二、培育龙头骨干,推动行业扩张

5、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凡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并实际交纳税金达到15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200万元、 2000万元、4000万元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6、激励企业上市。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对企业争取上市需补缴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收县财政可用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地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

7、开展制造业争先排名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开展一次“开化县制造业销售10强”、“开化县制造业纳税10强”争先排名,并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每两年进行一次“开化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对当选的企业家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8、实行项目引进经费补助。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项目引进单位()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和本县企业通过与县外客商合资、合作而形成的新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项目引进单位()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县委、县政府另行予以安排和表彰。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经费补助按照完成实绩进行分段计奖,对完成引资规模考核任务部分按总额的0.5‰标准进行补助,对超过考核任务部分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标准进行补助。

三、引导技改创新,提升产业活力

9、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创建并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

10、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被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

1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开发组5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新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项目开发组10万元。

12、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发明。鼓励工业企业和个人开发、申请发明专利;应用、实施专利技术,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新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3万元、5万元。对专利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由县政府再给予适当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后,优先推荐参评省、市、县科技进步奖,优先上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13、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省质量奖、省重点产品质量赶超项目、省知名商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复评品牌,以前没有享受过县政府奖励政策,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视同新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14、大力实施标准技术战略。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高层标准化活动,加强企业核心技术、专利技术的标准转化工作。对通过AAA级、AAAA标准化确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3万元;对产品通过确认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000元;对以该企业为主制定、修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5、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坚持集约利用,实现科学发展

16、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企业加大能源计量投入,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中做出成效的企业,在土地、资金、水、电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同时享受有关技改项目配套优惠政策。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在清洁生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

17、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建设多层厂房,严格控制中小项目建设非生产性用房。根据土地集约利用新的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投资强度和经济密度。在规划布局上,向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作适当的倾斜,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业主原因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主体厂房未动工或项目未完成约定的投资额,导致部分空置满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以及依法属于闲置工业用地的,建立存量土地倒逼机制,按照存量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期满2年,因业主原因还未开工的项目,依法予以收回土地。

18、实行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围绕把好引进项目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团队素质关和项目服务关,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严格控制和防止引进限制类、禁止类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将工业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园区优惠政策兑现等与项目决策咨询紧密结合,一并实施。

19、实行项目投资复核验收制度。加强对引进项目履约情况和实际投资额的复核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组织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将工业项目投资复核验收工作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兑现园区优惠政策等结合实施,以提高引进项目的履约率、投产率。对入驻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对土地利用率高、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开工后奖励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该项目投资完成经验收确认后再奖励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0、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依法纳税、关爱员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建立在线监测和公告制度。对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污染物偷排案件、偷税案件被查处、拖欠税费、职工社会保险未达到要求、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当年各类评比资格和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五、深化对外开放,扩大外贸成果

21、鼓励外贸出口。对企业自营出口本县产品的,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对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3000元人民币。为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以历史最高水平为基数,当年出口总额每增加50万美元为一台阶,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00元人民币。对首次达到市级重点出口企业(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标准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3000元人民币;对当年外贸出口总额位居全县第一的出口企业再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奖励3000元人民币。

22、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设备。对企业进口自用的国外先进设备,按海关统计口径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已享受上级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23、引导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增强企业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注册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人民币。

24、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企业参加各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外经贸局组织的境外各类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境内各类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或县经贸局、外经贸局、招商局组织的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25、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和反倾销诉讼。对为冲破贸易壁垒实施的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已成功申报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的除外),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2万元人民币;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5万元人民币。

26、鼓励企业运用出口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扣除国家补助部分后的50%予以补助。

六、健全人才机制,营造创业氛围

27、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县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人事劳动部门发给《人才绿卡》,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地人员同等待遇,并根据有关材料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其工龄给予连续计算。鼓励企业吸纳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县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或国内外专家在企业进行长期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由县政府提供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高级人才(指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含高级技工),来开化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服务一年后,经县人事劳动部门鉴证,报县政府批准后享受科技人员高知楼有关政策,并给予每人1万元异地安家补助。企业从县外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须经县外经贸局预先备案),当年新增加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含)的,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奖励5000元人民币。

28、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全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的社会氛围,提高企业家的政治待遇,适当提高企业家、创业者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额的比例;本县出台的经济政策和措施要给企业家知情权和参与权,县级重要的经济工作会议,一般要邀请企业家参加或列席,注意倾听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企业家培训专项经费,每年推荐一批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参加创业素质工程培训,对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经推荐参加工商管理培训或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凭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按规定学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环境

29、加强对主攻工业的组织领导。在乡镇、部门综合考核办法中要进一步突出对工业发展指标的考核。各乡镇要进一步树立主攻工业的理念,配强分管工业的领导。

30、强化企业服务机制。每年要开展以“服务园区、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为主题的“三服务”活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市重点技改项目、县“510”工程项目制度,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用地、用电、用水、资金和用工等生产要素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亿元以上项目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服务小组,5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3000万元以上项目建立部门联系服务制度,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引进单位和落户地负责联系服务,切实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31、实行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对入库税金100万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向其法定代表人发放“创业绿卡”证件,并向企业颁发“创业绿卡”标志牌,享受“创业绿卡”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32、控制和规范对工业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切实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行为,实行重点企业检查报批、备案制度和收费“准收证”制度,除举报投诉性事件外,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对县内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涉企收费监管专窗负责。对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收费,经物价部门统一核准后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未经核准的事项不得收费。

33、鼓励和支持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自愿、民办的原则,根据产业特点,引导企业组建各类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硅电子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邀请县内外专家授课,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交流合作,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共生共赢。对新建立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县政府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八、附则

34、理顺各项优惠政策。企业当年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规定的多项奖励、扶持、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确定其中一项执行。企业享受政策所获取的补助资金要用于企业扩建和技术创新,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对企业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35、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和部门职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6、本《政策》自200811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共开化县委、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攻工业战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县委[2007]30号)、原《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化县生态工业园区发展若干政策》(开政办发[2002]43号)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来源: 招商局  作者:  编辑: 陈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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