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08〕1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
建筑业对于改善城乡面貌,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建筑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6〕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筑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机制创新、科技创新、营销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业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和外向拓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一)我县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开化县情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增长速度快于我县国民经济平均增长速度。
(二)到2010年,我县建筑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其中县外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达到 4.4亿元,占我县国内生产总值 8 %以上,创利税 1 亿元以上。
——大力发展建筑业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培育具有一级资质的企业2家、二级资质的企业10家,新发展5家专业承包企业及6家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业产值超5亿元、3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达到1家、2家、3家。
——创一批县、市、省优质样板工程,总体质量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力争实现省优和国优工程“零”的突破,建筑业施工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完善建筑业快速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行业信息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确立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把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制定政策措施,大力予以扶持。
(二)培育建筑业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施工产值、市场开拓、创优夺杯、上交税金以及科技状况,确定一批骨干企业。从2008年起,骨干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入库为基数,环比超过15%部分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全部予以贴补支持企业发展。
本县建筑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地方税收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含县外工程上缴的税收,下同)、5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按实际入库税收的3%予以贴补;实际上缴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按实际入库税收的4%予以贴补;实际上缴地方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县财政按实际入库税收的5%予以贴补。
(三)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县内外优秀企业参股或控股改造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部分三级资质企业整合要素,联合做强做大,提升企业资质;鼓励部分三级资质企业联合一、二级资质企业或合作开拓建筑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向发展。
(四)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资质上等级。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骨干建筑业企业向交通、水利、电力、市政、通讯等国家重点投资领域拓展,帮助企业申请相关增项资质。大力扶持园林古建筑和建筑智能化、节能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和建筑装修等专业企业。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三级升至二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直接升二级的,享受同等待遇)。
(五)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并将其作为我县建筑业发展的特色。鼓励部分三级资质企业改组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实行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民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农民工的建筑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农民工建筑技能培训应在乡(镇)或建筑农民工集中地举办,方便农民工培训,减轻农民工负担。建筑技能培训作为“万名农民素质工程”培训内容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企业与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作、对接和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应予指导和帮助。
(六)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招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招投标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中标后的转包等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清单计价办法等配套措施,规范招投标的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防止低于社会成本价的恶意竞争。健全完善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提倡资格后审制度。对我县骨干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创优夺杯企业可优先通过资格审查,有关工程招投标评标的具体加扣分制度另行制定。
(七)建立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外进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实施建筑市场开放、引进外地优秀企业的同时,限制和淘汰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违规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不良行为登记和黑名单制度,并酌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清退出开化建筑市场的处罚。
(八)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要通过各种方式推介我县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开拓县外建筑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县内各金融部门对建筑业骨干企业要从优设定信贷额度,对承接12层以上或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工程的,金融部门要优先予以支持。设立建筑业企业“外拓市场奖”,本地施工企业在县外的当年结算收入达1.0亿元-2.0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万元;2.0亿元-3.0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2万元; 3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开拓县外市场、带动劳务输出作出突出贡献的本地建筑企业,县政府将给予特别奖励。
(九)坚持走质量安全兴业的道路。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工程质量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活动和创建安全标准化工地活动。业主在工程招标时,要明确对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施工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各项工程担保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银行履约保函。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明确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处理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取消一切未经合法权限批准的对建筑业企业收费、集资等行为。
(十一)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项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人劳社保、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管、监察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二)加快建筑施工企业的人才引进、培育。建筑行业的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绿卡”和工业企业对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评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加强建筑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历教育、各类注册人员考前培训、专业技术工程培训鉴定发证、各类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十三)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我县建筑业企业需建设建筑设备、材料周转堆放用房(仓储用房)等项目用地,可依法申请临时用地。
(十四)宣传表彰先进建筑业企业。县规建部门制定建筑业骨干企业评选标准,并拟出骨干企业名单,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开展评比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活动,被评为建筑业“市场开拓能手”的,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参加县级劳动模范评选。对我县建筑企业在本县内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20万元;创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10万元;创市级优质工程“衢江杯”的奖励3万元;创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奖3万元。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十五)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建筑技能培训,认真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意见》所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县范围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装修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意见》由县规划建设局和县财政(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