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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扶持政策

2009年10月24日 16:43

 

 

 

开化县出台的光伏产业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硅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快硅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创新型硅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意见。

1、加快硅产业集聚发展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确立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已取得较大成效,全县工业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以“两硅”为主的特色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今后一个时期,主攻特色工业、实施差异化发展仍是我县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全县上下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快硅产业集聚,培育创新型硅产业集群作为提升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战略性任务来抓。

2、加快硅产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思想。确立硅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依靠人才引领发展的理念,以打造全国硅材料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以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研发新产品为重点,以招商引资为抓手,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强化骨干企业培育,做大做强做优做长硅产业,不断提高硅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开化经济高起点、特色化、跨越式发展。

3、加快硅产业集聚发展的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硅生产企业达到60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培育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3家,亿元以上企业20家;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0家,建成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2家;进一步完善硅产业综合配套功能,建立健全硅产业公共服务体系。

4、强化规划引导。制定和完善硅产业发展规划,以县工业园区、华埠镇工业功能区为重点,合理布局,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硅产业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向上争取资金重点倾斜硅产业企业,输配电工程建设优先保证硅产业企业,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吸聚能力,构建硅产业集聚新平台。建立项目投资密度和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出让价挂钩制度,按照产业政策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最低出让价。

5、建立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建立财政专户管理,滚存使用,并视县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多晶硅项目前期、硅产业链延伸项目研究和包装经费补助及奖励、企业技术创新补助。

6、扶持新办硅企业发展。凡新办硅产业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可用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具体按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操作)。建设期内涉及县内各类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水电费、排污费和垃圾处理费除外)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下限的60%收取,属代省里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7、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配套企业。加大产业龙头项目引进力度,把引进产业龙头项目、战略性项目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创造条件上多晶硅等关键性项目,对成功引进年产1000吨以上多晶硅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重奖。凡新引进硅产业龙头企业、硅产业链延伸、产业配套型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在承诺时限内投产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政策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6‰执行,经费补助给引进单位(人),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对引进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

8、鼓励企业上规模上台阶。硅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当年净入库税收相应达到4000万元、2000万元、1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9、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凡设备投资额(不包括二手设备)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

10、加强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加快县工业园区、华埠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建硅材料交易市场,建立与硅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快硅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并引进技术和项目的,投入生产后由相关单位认定,县财政按技术转让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技术)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11、加快人力资源开发。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聘用硅产业高级技术人才(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按服务合同,经有关部门确认,县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异地安家补助;对硅产业在关键技术攻关、市场开拓、产业链延伸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县政府奖励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对引进和聘用的硅产业领域领军人物(院士、学科带头人),并对我县硅产业科研有重大贡献的,县政府给予年科研经费补贴20万元,奖励一幢别墅。积极鼓励本县硅生产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定向招生、合作培训、联合办班,培育技工人才,毕业后在本地就业的,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学年2400元学费补助;县政府根据各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就业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用人单位引进的硅产业高级技术人才,其随迁子女中考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12、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县领导分工联系硅产业制度。成立硅产业发展办公室,具体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硅产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信息收集、政策研究、跟踪服务、项目储备等机制,定期讨论和评估硅产业发展状况,统筹协调重大问题,有序推进硅产业集聚发展。

13、规范行业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有机硅、单晶硅产业协会和企业家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行业诚信建设、政策研究和贯彻等方面的作用。其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14、附则。凡属硅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经硅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除享受《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政策》外,均适用本意见;同一项目符合《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政策》和本意见同一内容多条扶持待遇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部门职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中共开化县委

                  二〇〇七十六

关于实施光伏产业高端化项目财政贴息扶持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和社会资金有效投入光伏产业高端化项目,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光伏产业高端化项目贴息范围和标准

1、年实际生产能力达1000吨(含)以上的多晶硅项目。年实际生产能力达1000吨,项目竣工投产后,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年实际生产能力100吨,再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100万元。

2、年实际生产能力达25兆瓦(含)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再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200万元。

3、年实际生产能力达25兆瓦(含)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年实际生产能力25兆瓦,再给予企业一次性项目贴息300万元。

二、光伏产业高端化项目贴息条件和程序

1、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企业应向县财政、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贴息书面申请,并附送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项目竣工通过验收文件、项目贴息申请表、企业及项目简介等相关材料。

2、县财政、经贸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附则

1、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和部门职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政策自200911日起实施。

 

 

浙江省出台的光伏产业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应对全球能源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面对越来越突出的能源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将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的利用作为能源发展的重点,并将新能源的开发应用与产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层面加以推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光电转换效率不断提高,生产成本持续下降,市场前景广阔。这为我省顺应国内外能源发展新趋势,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机遇。
  (二)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我省是能源消耗大省,但全省96.7%以上的化石能源依赖省外调入,能源问题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大力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在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突破能源瓶颈约束,缓解传统化石能源日趋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培育新兴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不断升级更新,形成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也存在着产业链发展不协调、产业集聚不明显、行业管理不到位、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大力推广应用光伏等新能源,形成以推广应用促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优势产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新的投资热点和消费热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构建以新能源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推广应用促产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大力推广应用光伏等新能源,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策推动、需求拉动、市场驱动,促进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制造能力和水平;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发挥产业优势,构建长效推进机制,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省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350兆瓦,其中光伏发电50兆瓦,风力发电300兆瓦;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地源(水源)热泵空调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年产沼气1亿立方米,实现光伏等新能源消费量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1%以上;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成为国内重要的光伏等新能源装备研发和制造基地。
  三、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在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实施主体,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施“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
  1.实施百万屋顶发电计划,应用光伏发电的公共建筑、企业厂房、住宅小区等屋顶面积达100万平方米,形成50兆瓦以上的发电能力。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2.实施百兆瓦风电装机应用计划,在沿海地区新增100兆瓦以上风电装机容量。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3.实施百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计划,新增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100200万平方米。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单位配合。
  4.实施百条道路太阳能照明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建设100条太阳能照明示范道路。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5.实施百万农户沼气(技术)利用计划,在农村形成120万立方米沼气池容,年产沼气1亿立方米,惠及农户100万户。由省农业厅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6.实施百万平方米建筑地源(水源)热泵空调计划,推广地源(水源)空调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单位配合。
  7.建设12个集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源(水源)能和生物质能等综合性新能源应用示范基地,使之发挥新能源示范、科研和教育作用。由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牵头,相关市、县政府实施。
  (二)实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提升战略。
  1.光伏产业。紧紧抓住全球光伏产业和市场快速成长的机遇,大力发展光伏终端产品、光伏产业用装备及材料、半导体照明产品(LED)、光伏发电配套设备及产品,积极支持硅材料生产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重点发展硅晶体电池、薄膜电池,从硅晶体的下游产品以及薄膜材料到电池组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发展光伏产业生产关键设备,通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提高自主设计与制造水平。
  2.风电产业。重点是实现关键设备国产化,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光热产业。重点是完善技术标准,实行产品能效分级检测和认定,大力推行太阳能应用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4.地源(水源)热泵产业。重点是大力发展特定用途的水源热泵机组,如海水源热泵、污水热泵等,积极拓展地源热泵应用空间。
  5.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联合,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升光伏等新能源产业技术水平。加大培育力度,做精做强一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以产业链为纽带,引进一批优势企业,进一步完善产业体系。
  四、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加快发展,务求实效。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同时,组织成立专家组,为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二)加快编制发展规划。要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抓紧编制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科学谋划发展空间与布局,明确近中远期发展目标与重点,分步骤、分阶段推动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
  (三)落实新能源推广应用的补偿政策。
  1.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省物价局按规定积极向国家争取核准电价;在国家核准前,由省物价局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扶持。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要帮助企业积极向国家争取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补助。
  3.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按招标形成的价格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4.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经认定后执行燃煤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执行,补贴电价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省电力公司要保证接纳新能源发电上网,并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6.对列入“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省里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大力实施已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在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行业龙头与优势企业项目,支持重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公共平台建设;省财政要视财力状况和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土地等资源要素的配置要向光伏等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倾斜。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新能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五)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电力公司要加快组织研发光伏发电并网技术,积极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为光伏发电并网提供技术保障。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完善与实施太阳能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省气象局要加强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监测网建设。省质量技监局要加强光伏等新能源及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
  (六)鼓励社会投资。支持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吸收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共同设立“中国节能浙江新能源应用推广投资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建设;鼓励企业法人、公民在其所属产权范围内建设新能源应用项目;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新能源推广应用。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新能源项目,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运用担保、上市融资、风险投资、合资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投资光伏产业重点领域,特别是投资薄膜电池等新型光伏产品的研发及规模化生产的高端光伏技术领域。
  (八)加强人才培养。选择一批光伏等新能源相关学科基础好、科研和教学能力强的大学,设立光伏等新能源相关专业,增加博士、硕士授予点和博士后流动站,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光伏等新能源高级人才,支持企业建立光伏等新能源教学实习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增强光伏等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
  (九)广泛宣传新能源。组织开展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建立一批科普基地,树立一批光伏等新能源应用典型,推广一批光伏等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对光伏等新能源的认识和应用的自觉性,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国家出台的光伏产业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30日、8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 招商局  作者:  编辑: 陈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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