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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年2月4日 14:03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疫情重点区域来开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在疫情防控排查调查中,隐瞒、缓报、谎报接触史、就诊史,拒不服从预防控制的,以及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居家观察对象,拒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检疫防疫等依法预防控制措施,以及未排除感染隐患前私自离开观察点的;

  四、拒不服从乡镇(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主动、不如实报告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来开信息,以及违反规定将疫情重点区域来开人员招录用工、居留,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企业、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的;用人单位及商场、酒店、宾馆、网吧、KTV、棋牌室、茶楼等公复场所或个人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以及明知、应知他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隐瞒不报而录用或放任进入公众场所的;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的;

  七、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工作的,其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从严处理;

  八、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九、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编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或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等行政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等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中共开化县委政法委员会

  开化县人民法院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开化县公安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