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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瞒不报和拒绝隔离治疗的通告(第5号)

2020年1月30日 16:43

关于隐瞒不报和拒绝隔离治疗的通告

(第5号)

  近期,国内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全面强化管控,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全县上下的严密防控下,截至2020年1月29日17时,我县暂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请大家自觉遵守开化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的要求,服从疫情防控部署。

  自疫情重点地区新返回的人员一律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观察,有接触特别是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隐瞒不报,不接受医学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步开通了心理咨询热线0570-6012320,24小时无偿为有需要的隔离对象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应对各种心理问题,消除不必要的恐慌。

  附:警方提示

  开化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附:

警方提示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