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开化县曝光三起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1月起,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构建“线上巡检+线下巡查+领导带队督查”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强化科技赋能与全链条管控,通过突击检查、重点区域蹲守等方式查处多起相关违法案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蔓延。为严明法规、震慑侥幸心理,现公开曝光三起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
1月27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叶某某在开化县芹北路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密闭、全覆盖等防护措施。根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叶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2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1日,执法人员在音坑乡儒山村读经畈地块发现大量违规倾倒的水泥块与碎石。因现场无监控设施,溯源难度较大。执法人员启动基层协查机制,经村干部辨认及多方问询,锁定承包城区装修工程的吴某某。经查明,吴某某于1月30日驾驶三轮拖拉机,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从县城运输至该地块擅自倾倒,共计8车次。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2日上午,执法人员发现徐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将水泥碎块运输至村头镇牙田村牙田桥附近河道一侧并倾倒。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定,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或者未进行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仅破坏村容村貌与生态环境,更涉嫌违法。请广大市民及相关从业者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切勿随意倾倒、抛洒,自觉树立环保与法治观念,主动抵制违法处置行为,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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