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亲子活动中意外受伤致残,责任该由谁承担?
亲子运动会本是幼儿园搭建的亲子互动平台,旨在让孩子们在欢声笑语中增进与家长的感情,感受陪伴的温暖。然而,这类充满温情的文娱活动背后,却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案件,张阿姨陪同孙女参加幼儿园元旦活动时意外受伤,遂将幼儿园诉至法庭,索要38万余元赔偿。
今年57岁的张女士平日里一直悉心照料孙女丽丽(化名)的学习与日常生活。2024年12月31日,幼儿园组织元旦亲子活动,张女士陪同孙女前往参与,全程陪伴孩子体验各类互动项目。在现场的踩气球环节中,张女士背着丽丽、穿着保暖棉鞋参与游戏,过程中不慎脚下打滑摔倒在地,当即感到腰部剧烈疼痛,无法起身。随后,张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续经专业机构鉴定,其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受伤后,张女士的家人就赔偿事宜与该幼儿园多次沟通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诉至华埠人民法庭,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庭审中,某幼儿园辩称其已充分履行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涉案侵权责任。园方表示,在活动开展前,已通过活动邀请函明确告知各位家长,参与活动需穿着运动鞋,并反复提醒大家注意活动安全、量力而行;活动中的各项亲子项目均为自愿参与,张女士自愿报名参与踩气球环节,其受伤应属于“自甘风险”,与园方无关。同时,园方强调,事发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张女士实施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及时联系家属,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此外,园方认为,张女士受伤是因其自身疏忽不慎摔倒所致,摔倒过程中未与其他参与者发生任何碰撞,属于意外事件,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作为涉案亲子活动的组织者,对受邀参与活动的家长、孩子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虽园方在活动前作出了相关安全提示,但并未充分预判、评估踩气球这一互动环节的潜在风险——该活动存在一定的肢体碰撞、地面湿滑等隐患,而园方未根据参与者的年龄结构进行分类组织、合理引导,也未对年事已高的参与者以及未按要求穿着运动鞋的参与者进行有效劝阻,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属于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邀参加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明知踩气球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穿着防滑性较差的棉鞋、背着孙女参与该环节,对自身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的受伤具体情形、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大小,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某幼儿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女士相应损失;其余70%的损失,由张女士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自甘风险”不等于“组织者无责”,更不能成为组织者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挡箭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像张阿姨这样的老年人,已成为校园亲子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相较于年轻父母,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反应速度和平衡能力有所下降,参与各类互动活动时,意外受伤的风险也相对更高。这就要求活动组织方——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学校,不能仅以“活动自愿参与”为由免除自身责任。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动态、具体的,需结合活动的风险特性,比如活动的剧烈程度、参与者的年龄结构等,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比如分类组织、专人引导、危险提醒、及时劝阻等,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隐患。
与此同时,参与活动的家长需对自身安全负责。尤其在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时,更应审慎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和活动适配度,严格遵守活动要求,量力而行、谨慎参与,切勿因一时疏忽,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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