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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4月2日 14: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疾病传播,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具体范围指:东至东城欣苑,南至山甸大桥,西北至青山头加油站,西南至石井山庄,北至龙潭公园(见附件1)。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犬类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只和举办犬类展览表演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开办犬类诊疗场所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种类见附件2。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芹阳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域内犬只饲养的备案登记,对无牌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处置,对饲养犬只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区域内犬类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工作。

  (二)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的防疫工作,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免疫接种、《犬类免疫证》核发,犬类检疫和疫情监测,指导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对未免疫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审批和监管。

  (三)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犬类管理中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单位、住宅楼内犬吠扰民投诉的处理,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对狂犬、野犬的捕杀,保障犬类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卫计局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病诊治等工作。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财政局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七)芹阳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区域内犬类免疫和犬类限养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指导村、社区做好有关犬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城区周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办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城区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向综合执法局举报的义务。

  第七条 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应遵守一户一犬的规定。

  (一)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备案登记制度和年度核查制度。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备案登记的犬只。

  (二)区域内自然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室内圈养场所;

  3.饲养犬只不妨碍其他住户出入和他人正常生活。

  (三)在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应在犬只狂犬病免疫后3日内,携犬、犬只照片及相关免疫和身份证明材料到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犬牌。

  (四)经备案登记的犬只应每年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按时到综合执法局年度核查。

  第八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30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因地点和住址变化,需变更养犬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地址后30日内,到综合执法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所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或赠与的,养犬人应当到综合执法局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在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应在户内饲养,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二)允许遛犬的时间:5月—9月为19时至次日7时,其余月份为18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及时清除;

  (三)外出遛行的犬只应当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不得携带犬只(导盲犬、工作犬除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不得携带犬只(导盲犬、工作犬除外)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六)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在街路两侧、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圈养、束养犬只,严禁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

  第十一条 由综合执法局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走失犬只及流浪犬只。

  经备案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流浪犬只或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可由符合本办法规定养犬条件的个人领养。确认领养犬只的,领养人应办理养犬备案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或领养的,视为无主犬,由综合执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局依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饲养的犬只未备案登记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遛犬的;

  (四)在禁止遛犬区范围内遛犬的;

  (五)外出遛行的犬只未束犬链的;

  (六)遛行的犬只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七)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及诊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阻碍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军队、公安、科研和教学实验的犬只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开化县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图

  2.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种类

  附件1

  开化县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图  

  附件2

  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种类

  一、大型犬的标准

  肩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5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盲人和肢体伤残人士饲养的导盲犬和工作犬,不受此限制。

  二、烈性犬的种类

  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马犬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牛头梗9.英国马士提夫10.意大利卡斯罗11.大丹犬12.俄罗斯高加索13.意大利纽波利顿14.斯塔福15.阿富汗猎犬16.波音达犬17.威玛猎犬18.寻血猎犬19.斗牛犬20.纽芬兰犬21.凯利蓝梗22.雪达犬23.灵缇犬24.德国牧羊犬25.罗威纳犬26.德国笃宾犬27.比利时牧羊犬28.拳师犬29.伯恩山犬30.狼狗31.含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