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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企业扶优扶强推进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7月3日 15:42

  中共开化县委文件

  县委〔2012〕20号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企业扶优扶强推进新型工业化

  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战略,围绕“山区科学发展实验区”、“钱江源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区”两区建设思路,按照“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的发展路径,做大做强工业企业,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经济发展新跨越,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发展目标

  1、产业发展目标。按照“产业高新”和转型升级的要求,立足县域产业基础,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光源、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机械电子、绿色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扩大经济总量,完善产业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构筑创新型现代产业集群。力争到2016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突破300亿元,年均递增20%;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

  2、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目标。力争到2016年,全县培育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骨干企业8家,亿元以上工业企业4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上市企业2家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

  3、鼓励企业上台阶。凡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2000万元,并实际交纳税金分别达到6000万元、3000万元、1500万元、9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企业,相应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若获奖企业依次进档的,则一次性兑现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4、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企业(新办企业履约验收通过后)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新增设备(不含二手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履约评估验收后,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200万元。

  5、促进企业提高亩产税费。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推进产业高端化,提高亩产税费贡献。每年开展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亩产税费(含税收及社保“五费”,下同)争先排名,对当年税费超过100万元并增长10%以上,且亩产税费排名前5位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各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同时,每年开展制造业企业缴纳税收、社保“五费”对县财政贡献评比,对县财政贡献排名在前3名、且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授予“县长特别奖”,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

  6、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和应税收入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县内企业首个在国内外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县政府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0万元,之后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县内企业通过“买壳”、“捆绑”方式上市的,奖励100万元;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县外上市公司的本县企业,或注册地迁入我县且税务登记在我县的县外上市公司,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0万元。

  企业上市成功,所募集资金三年内在县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个项目投入5000万元-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对单个项目投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经营班子,项目竣工投产履约评估验收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7、推进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对为主(标准文本排序首位的)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10万元。

  8、支持企业科技与管理创新。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和5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

  9、引导产业集聚。严格执行工业项目落地制度,引导企业向工业平台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经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确认的新办企业,从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企业产品增值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前3年内全额支持给企业,后2年减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产品增值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给企业。企业利润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支持给企业。县内企业搬迁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从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年份形成县财政可用部分为基数,企业产品增值、利润形成的县财政可用超基数部分5年内按50%返还。

  实行项目投资履约评估制度,在政策享受期限内,年亩均税费达到履约标准(不低于5万元/亩•年)且投资额达到履约评估等要求的,方可享受政策。

  10、加大招商选资力度。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总部设在开化的企业;对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国际知名行业龙头企业、国内上市公司、央企和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议”。

  11、加强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环境友好型企业、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省级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 三、强化要素配置

  12、加快工业平台建设。加快工业土地开发、熟地供应,原则上须保持熟地动态储备面积1500亩以上。对100亩以上工业成片用地和特殊项目用地建立储备库,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和龙头骨干企业项目用地。

  13、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对入驻县工业平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主导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实际利用外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列入我县拟扶持上市计划的项目;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在用地政策上,实行“一企一议”。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原企业厂区建设达到容积率要求,通过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增加楼层的,新增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元。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于建设层数在三层以上(含地下)的厂房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

  14、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设立产业人才特殊贡献奖,对企业引进国内外产业高端人才,并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开化县“产业人才特殊贡献奖”。对企业新引进高端产业人才,按个人缴纳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具体办法由县人才办制定执行)。

  四、深化对外开放,扩大外贸成果

  15、鼓励外贸出口。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企业历史最高自营出口额为基数,其自营出口超基数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另行发文。

  16、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县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国(境)内、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8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已享受上级同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优化发展环境

  17、深化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县内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新的项目决策咨询准入条件,严把项目落地关。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按决策咨询会议纪要签订投资协议,国土部门办理供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履约制度,通过履约投资验收的项目,方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18、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严格涉企收费,实行最低收费制度。减少对企业的检查,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不准乱收费、乱罚款。每年开展全县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争先排名活动,对排名前10位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

  六、附则

  19、强化社会责任。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交纳社保“五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发生污染物偷排和偷漏税案件被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班子当年各类争先评比资格和各项优惠政策享受。

  20、本《意见》适用于县内工业企业,企业所有优惠政策由县财政统一兑现,并按现行工业园区、乡镇财政体制结算。对单个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总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产生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小组负责解释。原县委〔2011〕41号文件中第2条涉及有关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按原规定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原县委〔2011〕41号文件其余条款停止执行。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6日

 

来源: 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郑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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