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
2009年10月24日 16:49
中共开化县委文件
县委[2009]6号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特色农业
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特色农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继续执行国家农资综合直补、国家良种补贴、省种粮大户补贴、省水稻良种补贴、农机购置和作业环节补贴、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各项政策。落实“农机作业券”制度,鼓励实行农业机械化作业,对实行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割的,县财政按实际面积给予补助。大力推广优质高产粮食品种和省工节本增产技术,县财政每年继续安排3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优质粮油试验示范补贴。县政府统筹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小型收割机械等小型农机具购置补贴。继续安排救灾种子储备专项经费10万元,完善粮食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制度。
(二)着力提升茶、菌主导产业。继续落实茶叶基地发展补助政策,乡镇统一规划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坡度25度以下山地、山坞田连片发展5亩以上的,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按实际验收面积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老茶园改种换植,通过项目验收的,一次性补助300元/亩。茶叶加工厂优化改造,经验收合格,达到省标准的,每座奖励3万元;被确认为骨干示范茶厂的,每座奖励5万元。推进食用菌县内生产小区建设,新建20万袋以上生产示范区,厂房达到300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
(三)积极培育竹产业基地。毛竹速生丰产林造林连片50亩以上,一次性补助300元/亩;“杉改竹”、毛竹一般造林一次性补助150元/亩;毛竹低产林改造、抚育、扩鞭一次性补助100元/亩。推进毛竹示范园区建设,经主管部门立项并实施的新建和修扩建竹林道,按项目管理要求,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修建蓄水池等竹林抗旱设施,发展节水灌溉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加大油茶低产改造力度。连片50亩以上的油茶低产改造、抚育,经验收达到标准的,一次性补助80元/亩。
(五)积极发展清水鱼生产。新开挖坑塘建造永久设施并进行标准化养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2元/㎡。属一般性设施的,从鼓励发展角度出发,给予一次性补助8元/㎡。建设一批高标准清水鱼示范园区,分年度对示范园区堰坝、进排水渠道等配套设施予以适当补助。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清水鱼品牌建设和开拓市场奖励。
(六)改造提升蔬菜等传统产业。在规划范围内新建标准钢架大棚(面积在180m2以上),配套安装微灌设施的,一次性补助10元/㎡(发展食用菌的参照执行);山地蔬菜示范基地,在规划范围内连片30亩以上,修建标准蓄水池,安装微灌设施,以及县重点蔬菜基地新添置电子(太阳能)杀虫灯,按实际投入一次性补助30%。优先安排实施蔬菜基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蔬菜基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奖代补奖励标准提高到30-35%。新发展连片50亩以上蚕桑的基地,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小水果连片种植5亩以上的,补助200元/亩。
二、加强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七)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带动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户增收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精深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技改扩建等贷款贴息。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业龙头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以近3年最高额为基数,增加的县可留用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上交省20%部分),以最高额为准,增加部分前5年由县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5年减半贴补。对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无偿、投资参股等方式予以扶持。
(八)提高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示范性专业合作社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联结农民50户以上,或带动基地发展200亩以上,包售本合作社社员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示范性专业合作社享受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税收、展销摊位补助、交通运输“绿色通道”等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国家级和省市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市科技扶贫项目。
(九)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对本县内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出口的,在现行工业品出口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各类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十)推进木竹精深加工。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林区收购木竹。县外调入原料,用于铅笔、家俱、木(根)雕产品等精深加工的,在办理出运手续时,免征一切费用。以毛竹为原料的精深加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向所在乡镇申报年度用竹计划,采伐计划不受乡镇年度计划的限制。
(十一)继续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农产品,奖励2万元;对首次被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奖励1万元;对首次被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省森林食品基地的,奖励5000元。对新获得市著名商标、市名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认定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2008]32号)规定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原产地域保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奖励3万元。品牌、农产品认证复评,以前没有享受过县政府奖励政策,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视同新评,给予相应的奖励。同一系列产品(基地)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选择确定其中一项执行。企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制定并通过审核、实施的农业系列标准,国家级标准每只奖励2万元,省级地方标准每只奖励1万元。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注册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人民币。
三、加强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
(十二)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42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千库保安、千万农民饮用水、水土保持、河道整治、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对县里确定的重点和一般性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水利自主管理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十三)改善农村社区环境。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整治村、整治提升村的村庄环境整治、生活污水处理等工程资金配套。县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加快农村能源建设,列入国债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县财政给予每只1200元的补助;未列入国债项目,池容8—10m3的,县财政给予每只不少于800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绿化示范村每个村以奖代补村庄绿化经费1万元。县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家乐创建工作。
(十四)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农技110服务体系,县财政安排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村级农民信箱联络点建设,提高农业信息进村入户水平。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推进电视、电脑、电话“三电合一”,优化“三农直通车”栏目,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强化农产品供销信息服务。
(十五)推进森林景观带建设。认真落实好重点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助政策,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配套。生态公益林造林、补植补助100元/亩,其中第一年60元,后两年20元/亩•年;退耕还林补助200元/亩,其中第一年160元/亩,后两年抚育20元/亩•年;速生丰产用材林补助140元/亩,其中第一年100元,后两年抚育20元/亩•年;一般用材林和杉木萌芽更新一次性补助30元/亩;生物防火林带,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通道彩化和村庄风景林建设,经林业主管部门立项,以经济树种景观林为主,适当配套茶园景观林和观赏树种景观林的,所需苗木由林业局安排。
四、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适应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的新趋势,完善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加大省级农技推广项目实施力度。鼓励农技人员通过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方式开展农业推广,农技人员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身份、待遇3年内视同在岗人员。
(十七)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坚持把外出务工人员“回炉提升”、本地企业用工、农村困难群众和新型农民技能作为培训重点,着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自主创业的能力。对参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证书且有创业项目的,其贷款额度在3万元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财政给予3年的贴息补助。
(十八)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重大动(植)物防疫应急储备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与可能,有所增加。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农户(经济主体)损失补助和实验室检测费用等均在重大动(植)物防疫应急储备金中列支。
(十九)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资储备和市场管理。建成“衢州市茶叶质量检测中心”,健全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覆盖面,确保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质量安全。加强公共植保体系建设,对接受统防统治等植保合作社服务的,县财政按实际面积予以补助。
(二十)扩大金融对农村的有效投入。进一步加大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评定,用足授信额度,扩大小额农贷。落实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实行基准利率;对从事棉、油、茶叶、食用菌、蚕桑、畜禽、蔬菜等生产经营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30%;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20%。大力推进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在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开展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缓解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资金短缺,促进扶贫资金与农户生产经营有效结合。
(二十一)扶持农业市场体系建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县外新设立开化龙顶茶、食用菌、清水鱼等农产品专卖店、进超市,年销售开化农产品在5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经县茶叶协会授牌定点销售开化龙顶茶的企业,在门面改造时统一宣传标识的,给予每家3000元补助。加快推进木材、农产品特色市场规划建设。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五、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
(二十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因村制宜,加快推进“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的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格局。在落实县特色产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县财政统筹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发展茶菌、竹木、油茶、清水鱼、蔬菜瓜果、小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及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来料加工和家庭工业发展,对有突出贡献的来料加工经纪人予以奖励。
(二十三)加快形成全社会帮扶合力。按照“结对帮扶落实到乡(镇)、扶贫重点下移到村、扶贫对象明确到户”的要求,继续落实“县领导联系到乡镇、部门联系到村、干部联系到户”的工作机制,深化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与万户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活动,落实机关单位、县级骨干企业挂联帮扶低收入村制度,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贫困村、低收入户结对,动员社会力量和公益组织对低收入农户进行援助。对帮扶低收入村(户)工作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二十四)推进下山搬迁。紧紧抓住省里加大扶持的机遇,以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地质灾害重点村整体搬迁为重点,提高补助标准,加快推进下山搬迁。加快东城脱贫小区建设,鼓励公寓式安置。进一步加大退宅还耕和宅基地整理工作力度,新增耕地复垦经费补助2万元/亩。复垦为耕地所增加的指标,优先满足集体经济项目、村庄整治、下山搬迁小区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六、鼓励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十五)加大返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发展高效生态特色主导产业的,其贷款额度在5万元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财政给予3年的贴息补助。从事二三产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参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予以奖励。
七、深化农村改革
(二十六)整合支农政策。坚持“突出重点、优势互补、稳步推进”原则,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村重点项目建设,以高效生态的特色农业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林业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和农村社会管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平台,加大项目、资源、政策整合力度,稳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加大整合资金的绩效评估,对整合支农资金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扬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二十七)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严格遵守“三个不得”的基础上,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并依法登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县财政对当年新增规模流转土地(指水田)在50亩以上的,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流出户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二十八)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认真落实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制度。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水稻、油菜、大棚蔬菜、生态公益林和用材林、生猪、鸡、淡水鱼、食用菌等农产品,按省定要求给予保费补助。
(二十九)完善项目申报制度。财政性补助资金采取项目申报制度。各乡镇、各类经济主体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性项目应当在年初提前申报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予以安排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附则
(三十)已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三十一)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政策》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林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开政办发〔2006〕18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开政办发〔2006〕31号)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09年3月6日
来源:
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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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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