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矿山村)
2009年10月29日 15:27
村规民约(矿山村)
矿山村村规民约
(2007年8月8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规范村民行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加强本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改善村庄环境、保护生态、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结合本村实际和村民共同意志,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一、维护社会公德、创建和谐社会
全体村民应严禁赌博,倡导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尊老爱幼,积极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勤劳致富,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乐于助人,争当文明村民。
二、严格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1、村民不得盗伐、滥伐山上林木,违者盗砍一捆柴火处罚50元,盗伐一根木头处罚150元,以此类推累计。2、严禁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木材。违者,村护林组织有权没收木材和运输工具,并处木材价值10—20%的违约金。3、严格森林防火制度。禁止在林区及靠近山林的田地上野外用火。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凡未落实四项手术、环孕检、未交清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及其父母不得享受上级各种救济款、补助款,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优先优惠政策;村级一律不提供有关证明; 不得享有林木采伐指标;取消农村建房审批资格;不得推荐为村主要干部。2.为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延续性,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及其父母自社会抚养费缴清之月起仍继续实行以下制约措施:二年内不得享受上级各种救济款和补助款;二年内不得享有林木采伐指标;三年内取消农村建房审批资格;五年内不得推荐为村主要干部和发展为共产党员。3.凡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户,因子女未落实各项节育措施暂缓发放奖扶资金。4.凡是环孕检对象,若不按期参加环孕检的,每次收取管理费100元(每次以村委会通知日期为准)。5.按规定应限期自觉落节育措施的对象,若超期15天未落实节育措施的,第16天起每天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10元,因有特殊原因暂不能落实的,须持乡卫生院或县指导站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时间以村委会通知日期为准)。6.外出的育龄人群,应在外出前到乡计生办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对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替代他人参加环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限期不改应当处以罚款200元。8.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考上大学的,村委会给予适当奖励。9.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户,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种困难补助。
四、确保环境卫生、保持村容整洁
1、村道间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确需临时占用,应在一天内及时清理,如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农户卫生必须做到“门前三包”,垃圾打包入箱,由保洁员分拣处理。2、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违约者责令限期清除。
五、严格土地管理及建房规划制度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施工。对未批先建或不按审批规定建房的,村委会有权制止并责成其拆除,拒不拆除的,村委会可移交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六、未成年人违反村规民约,由其监护人负责教育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八、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授权村民委员会执行,本村规民约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塘坞乡矿山村村委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
风韵塘坞
作者:
编辑:
汪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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