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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2009年10月24日 17:01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07146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十四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开化县“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中共开化县委、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开化县办理并在开化县缴纳各项税费的从事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流通、生态休闲旅游、金融服务、房地产、职业培训、交通运输、科技与信息、文化产业、中介服务、社区家政服务等新办服务业企业(包括各类市场、园区、基地)和项目。

第三条  本政策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具体由企业申报,县财政局、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第四条  国家限制性行业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服务业企业,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二章  通用政策

第五条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可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第六条   降低注册资本,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放宽对科技服务类企业注册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服务类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幅度的,按下限额度收费。县物价局做好涉企收费的监管工作,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药检、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

第八条   对进入开化县服务业发展规划或其他经县委、县政府认可的新建物流项目、专业市场项目,其项目投入使用后第1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工商、检疫检验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收费一律免交,第2年至第5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减半收取。

第九条  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进入城区的商贸、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放提供便利。

第十条  鼓励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的企业每年选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县财政给予培训费用10%的补贴;鼓励服务业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享受我县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新办服务业企业安置开化本地待业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06]74号)。

第十一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县工业园区的三产服务业企业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可用部分,按33%比例予以贴补。

第三章  专项政策

第十二条  现代物流政策

1、列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2、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建设仓储用房及物流基础设施。对投资额(指土地、房产及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用房及物流基础设施,自建成之日起五年内,其出租收入实际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县财政可用部分给予全额贴补。

3、鼓励创办以货物运输为主的物流运输企业。对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办的进行独立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财务核算的物流运输企业(该企业新购15吨以上重型车车辆数10辆以上,或该企业新购车辆货运核载能力在250吨以上),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其年度内物流运输业务部分的实缴营业税、所得税的县财政可用部分(不含县内挂靠车辆),给予第一年全额贴补,第二、三年减半贴补(“新购”货物运输车辆指的是企业或个人购置未使用过新的货物运输车辆)。

4、对我县现有货运核载能力在100吨以上且独立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财务核算的物流运输企业,年内新购车辆货物运输核载能力在100吨以上的,企业自新增货运车辆起两年内,以该企业物流运输业务部分的实缴地方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最高年份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不含县内挂靠车辆),由县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的贴补。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对新购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对专业运输企业(独立法人)单车载质量5吨以上,规模在5辆以上的(不报停)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准后可享受养路费包缴政策,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6、对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仓储、流通加工、配送中心投资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投资者用于自营的新增固定资产(指土地、房产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贴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办规模以上货物运输企业(该企业新购15吨以上重型车车辆数5辆以上)、对年内新购车辆货物运输核载能力在100吨以上且总货物运输核载能力达到200吨以上的我县现有物流运输企业,新购车辆由县财政按购置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对现代物流企业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或商贸业企业当年新建门户网站、购置(开发)电子交易信息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门户网站、电子交易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及配套硬件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贴补,最高贴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8、对政府立项的重点物流投资项目,直接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途以挂牌形式供地;属于商业市场的用地,需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

9、规划部门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规划一定区域用于货运车辆停放,其场地按公共设施建设。对进入政府规划的物流中心营业的企业,有关税收管理方法可按原税收征管方式执行。对现代物流企业租赁国有土地正常经营的,前2年可减半收取土地租金。

第十三条   旅游行业政策

1、对新建景区(点)、旅游设施项目,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扶持。对新办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景区内旅游商品商店及景区内与旅游相配套的其他设施,经县旅游部门审核同意,可享受新建景区(点)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2、积极引导和鼓励旅行社拓展旅游市场,经审核确认,每年对本地旅行社单独组团国内游客来开化旅游并住宿过夜的,且全年组团累计达到1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6000元,累计达到2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累计达到3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累计达到5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外地旅行社参照此标准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100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对一次性引进县外人数在100人以上公务或商务会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财政、旅游部门确认,按每人每天5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对旅游景区(点)培养引进持有导游资格证的专业导游人员,由县财政给予每年每人2万元的补助,服务不满一年的不予补助。

5、对旅游企业符合标准的非线路营运旅游车辆免征客运附加费。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县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

6、当年新增投资额(指房产和设备、装饰)在5000万元以上且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或新增投资额(指房产和设备、装饰)在2000万元以上且按三星级及以上标准改、扩建的酒店宾馆项目,当年新建或扩建的包厢在30间及其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额(指装饰部分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餐饮项目,当年新建的KTV包厢在30间及其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额(指装饰部分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娱乐业项目,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贴补,最高贴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72008年起,对新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星级餐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5A级、4A级、3A2A级风景旅游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商贸流通政策

1、在县城内一次性租赁营业性用房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额(指年均租赁费和一次性装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自营的新办大型超市企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20%的贴补。

2、在县城内一次性购置新建营业用房、自建营业用房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新增投资额(不含商品购置)在4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自营的新办大型超市企业,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30%贴补。

3、鼓励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商贸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嫁接,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认定,其新增地方税收县财政可用部分给予5年优惠,其中前2年给予50%的贴补,后3年给予的20%贴补。

4、当年新建的各类特色街或专业市场基本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指土地、房产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贴补,最高贴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对进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专业市场从事专业市场规定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其增值税、营业税的县财政可用部分,前1年全额贴补给经营者,第2年至第4年按20%予以贴补。对进场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低限定额征收。

6、支持本地农产品进入超市。对连锁超市购进农民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按13%税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以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7、对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扣除企业享受本政策意见所得财政贴补或资助额后)首次达到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商贸类服务业企业(不含专营专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经省级以上经贸、工商等部门新认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省质量奖、省重点产品质量赶超项目、省知名商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30万元。复评品牌,以前没有享受过县政府奖励政策,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视同新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以前享受过县政府奖励政策的,不再奖励。

9、鼓励商贸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整经营方式,加快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促进连锁经营网点向农村、社区和学校延伸,促进城乡商贸一体化。对连锁直营门店和全配送加盟店总数在20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千镇连锁超市”建设参照开政办发〔200576号文件规定奖励标准执行。对当年组织当地农特优产品进超市采购额200万元以上的,年底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信息政策

1、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年投资的开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证券、银行、保险、学校、酒店宾馆、娱乐、超市类项目)、当年建设的信息服务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移动、联通、网通、广电、邮政类项目)按新增门户网站、电子交易信息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投资额的5‰给予贴补,最高贴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3、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型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十六条  文化服务政策

1、对当年新办的民间资金投入企业化运作的医院、学校、老年公寓、影剧院、图书馆、艺术馆、体育馆、健身馆、博物馆等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指房产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贴补,最高贴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对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科技馆、青少年宫、书画院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减免城建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的,国土部门征地管理费给予减半优惠,非统一征地的,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1%比例征收。

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经地税主管部门核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经地税主管部门核准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第十七条   其他服务业政策

1、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4、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5、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经按税收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可后,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

6、对当年建设的社区服务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指房产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贴补,最高贴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7、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经发改部门立项或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当年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对经营业绩特别好的,给予一定奖励(新兴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办的社区服务站点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有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和家政、卫生、治安、环境、文化、婚丧等便民服务项目3个以上的;当年新办的物业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小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配套设施较为健全,管理较为规范,设有保洁、绿化、保安、维修等便民服务项目6个以上的;当年新办的会计、法律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旅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

8、鼓励房地产业企业结构调整、资质上等级。对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由四级升三级的,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三级升至二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一级升特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有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开政发[2006]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列入重点发展行业,新办的固定资产(指土地、房产和设备)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的服务业项目,经开化县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特事特议,给予其财政、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用地等方面优惠政策,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税收方面的内容,系现行税收法规有关条目的转载。本政策自200811日起开始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解释权归开化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 招商局  作者:  编辑: 陈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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