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12月1日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16:23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12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记者 田雨
编辑:
詹元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