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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2021年3月18日 15:21

  开政公〔2021〕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2021年1月18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2021年2月18日,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7份,涉及被征收人7户。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要求对调查公示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再次核实确认,希望同单元上下楼未同等上证的面积同等补偿。

  (二)要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住宅用地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三)要求对自行购买的阳台、浇筑的水泥路、安装自来水等费用及柴棚补偿。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要求对调查公示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再次核实确认,希望同单元上下楼未同等上证的面积同等补偿的说明:

  对房屋登记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合法建筑进行房产测绘,并经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对要求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住宅用地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评估补偿的说明: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批准的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缴纳税费,且持续经营至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征收时除按原住宅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外,再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与住宅用途评估价差价的25%给予补偿。

  (三)对要求对自行购买的阳台、浇筑的水泥路、安装自来水等费用及柴棚补偿的说明:

  被征收房屋(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经讨论研究,对内容条款不予修改,仅做个别文字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完善国道干线网络,缓解沿线交通压力,促进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施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建设。为此,需对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原东岸电厂宿舍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开政公〔2020〕17号公告。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腾空期限的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被征收房屋状况确定

  (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按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按有关规定认定、处理。

  (三)未确权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房屋登记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合法建筑进行房产测绘,并经调查、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六、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

  (一)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有异议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合法继承人确认为房屋所有权人。

  (四)其它产权不明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九、安置方式及结算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及选房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源:现房房源位于华埠镇玉湖苑、开化工业园区瑞景苑;期房房源位于华埠镇佳腾华府。

  (二)选房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原则确定;一套被征收房屋选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套型数量、交付时间及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二、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征收调查评估奖

  住宅房屋按3万元/户,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增加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

  在签约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约的,征收住宅房屋按2万元/户,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21日起至第30日内签约的,减半奖励;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三)搬迁腾空奖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四)完全签约奖

  在征收片区范围内划分若干网格,征收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完毕,按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

  (五)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予以奖励。

  十三、二层及以下个人住宅补偿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及以下的个人住宅,按以下方式补偿及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不超过20%给予奖励。

  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十四、户的认定

  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本房产证登记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

  十五、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规定

  (一)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评估结果总额(不含移装费用)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评估结果补偿。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房改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参照房改政策扣除应补交的国有土地出让金额后予以补偿。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批准的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缴纳税费,且持续经营至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征收时除按原住宅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外,再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与住宅用途评估价差价的25%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妥善处理好房屋腾空事宜。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郑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