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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业放贷 防范金融风险 开化县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2019年1月17日 21:51

  1月16日上午,开化县人民法院举行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暨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发布会,会上报告了2018年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及涉金融纠纷执行的基本情况,同时公布了我县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高息放贷的人,通常以个人或挂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人,即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由于职业放贷人的存在,破坏正常金融秩序,冲击金融市场,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同时高额的利息也严重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并且许多的职业放贷人往往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如遇不能及时收回借款时,会采用骚扰和暴力等方式威胁借款人,引发违法犯罪等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系统金融风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县政法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造诚信国家公园的若干意见》规制职业放贷行为,该意见作出如下规定:

  明确职业放贷认定条件。将在近三年内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30件,近一年内超过10件,近半年内超过5件的当事人和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的当事人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法院每季度制作职业放贷人名录,并抄送公安、检察和银监部门。

  严格规范审执程序。凡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律要求出借人本人出庭参与诉讼。凡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他人的自行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存在“当头抽利”“隐性高利”“利息转汇他人”等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对原告在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抗辩陈诉,并作为事实认定的参考因素。从严控制实现债权费用,一个案件债权实现费用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

  严肃处罚欺骗法庭行为。对借条等借款凭证上的金额明显高于出借资金金额且不作出合理说明,出借人故意隐瞒利息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事实或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的事实,原告非实际出借人但多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严厉打击伴生违法行为。对查明的职业放贷人存在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变相放贷等行为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我县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公布,在衢州市内也属首次,充分体现了我县对于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视。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余立成 刘欢 叶诗靖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