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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来风]要像严惩“醉驾”那样严惩“毒驾”

2018年12月5日 15:30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毒驾问题逐渐引起警方关注。据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安全管理支队支队长赵凯介绍,“毒驾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仅在2018年上半年,河北全省就已查获毒驾案件85起。交警在实际的路面执法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给予相关处罚,这就是我们日常所查处的‘毒驾’行为。”(12月4日《人民日报》)

  据了解,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所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对自身的伤害,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更为巨大。毒品会促使人体兴奋,也会带有晕眩感。与酒驾、醉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导致事故,社会危险性更大,且隐蔽性强,路面执法难以查处。因此,说“毒驾猛于酒驾”一点也不为过。如今,“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到人们的安全,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因此,笔者以为,执法部门应对“毒驾”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方面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另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同时,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尤其是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以确保驾驶人安全驾驶。

  严惩“毒驾”不仅仅是对驾驶人员的一种警醒,更是对驾驶人和行人生命的一种尊重。因此,笔者以为,严惩“毒驾”应成为一种常态,要像醉驾一样,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该获刑的要获刑,从而让“毒驾司机”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以确保司机和行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廖卫芳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