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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贩假烟获利27万 4被告人法网难逃代价沉重

2017年12月12日 17:04

  广东籍罪犯李某某为了获得高利润,利用微信向钟某、冯某某、张某某销售假烟,涉案金额达27万元。近日,开化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钟某、冯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10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广州市白云区的“张大胖”、“刘总”(两者身份未查清)的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利用“张大胖”提供的他人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通过微信联系到购买人钟某、冯某某及张某某,成为这三人的“上家”。之后,钟某三人将需要假烟的品牌、数量、收货地址等信息报给李某某,由他通过微信转账、货到付款等形式向“张大胖”、“刘总”购买假烟,从中赚取差价,而钟某三人拿到相应数量的假烟后通过网络或当面交易等方式进行销售。不到的一年的时间,四人销售假烟赚取的差价高达27万元。

  2017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钟某、冯某某、张某某抓获,自知难逃法网的李某某于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四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已退出违法所得。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先后两次协助外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属立功表现。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结合罪犯李某某的立功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化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郑国平告诉记者,香烟在我国实行专卖管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销售,而且销售数量和价格都有严格的规定。而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及其他商品的,依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刘欢 郑国平   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