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开化县公安局面向社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满足公安系统对工作人员的需求,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巡特警大队辅警10名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
2.中国国籍,男,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1981年8月28日至1999年8月27日期间出生),身高165cm以上,个体形象良好;
3.勤务辅警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或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4.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
报名时间: 2017年12月5日至12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开化县花山路18号开化县公安局三楼。
报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役士兵需同时提供退役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笔试
笔试范围包括时事政治、公共基础知识和文化法律知识。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能测试
笔试结束后,由县公安局由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体能测试对象。
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试合格的,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入围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的,视作放弃资格。
(四)面试
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方式,考察应试者的能力、水平以及与应聘岗位的匹配度。
(五)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入围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六)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入围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
(七)公示与聘用
考察(政审)结束后,对合格人员予以聘用,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资格。
(二)体能测试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测试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不超过2次,1000米只测试1次。
(三)报考人员存在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违反招聘纪律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联系电话:13587113335 政府网:533335
开化县公安局
2017年12月5日
开化县公安局辅警招聘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男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
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接警员、窗口服务、办公文员、监管看管等非一线执法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四条 过于肥胖或者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者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五条 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 纹身,不合格。
第八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十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支队(大队)岗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十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六条 各种争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八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