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开政通〔2017〕2号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迁秩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一)自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需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
(二)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突击移栽苗木的;
(三)以其他非法方式抢栽、抢种、抢建的。
二、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以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和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苗头,坚决防范和依法制止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
六、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参与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的,要严格依法问责,严肃处理。
七、鼓励广大群众对本通告发布后发生的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或0570—6012796)。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相关单位将依法组织清除。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