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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党政机关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规定

2012年5月15日 16:40

  编者按:为进一步转变全县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于5月9日印发了《开化县党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规定》、《开化县党政机关服务承诺制规定》、《开化县党政机关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规定》,现予全文刊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是指党政机关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顺利实施,及时有效开展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牵头组织全县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责任的行为;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通报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承担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实施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具体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督促检查机构负责人承担督促检查责任。

  第六条 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安排,按照任务分工,由责任单位制订出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实施项目化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制定工作标准化操作规范,对重点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

  (三)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各单位要建立督促检查机构,负责对工作实施推进情况、履职情况的督查;建立健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公开任务目标、公开责任体系、公开工作计划、公开进展情况”的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交办反馈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或其他党政机关督查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督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交办给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办责任单位要按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应的督查机构。

  第七条 各单位的工作方案、分工、计划和完成情况,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开展督促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实施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   编辑:郑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