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党政机关服务承诺制规定
编者按:为进一步转变全县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于5月9日印发了《开化县党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规定》、《开化县党政机关服务承诺制规定》、《开化县党政机关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规定》,现予全文刊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树立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的机关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承诺制,是指党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权责和管理服务任务,向社会公开作出工作内容、程序、质量、时限、纪律等方面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
党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和下级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行文等事项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也应按规定作出公开承诺。
第四条 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诚信、高效的原则,力求做到承诺内容科学合理、办事条件具体明确、办理程序简便易行,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服务承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服务准则承诺: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以让服务对象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为目标,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的承诺。
(二)服务内容承诺:根据本单位职权范围,明确服务的具体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结果公开等方面的承诺。
(三)服务效能承诺:对本单位每个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作出承诺,实行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许制度,尽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党政机关承诺的办理时限应当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时限。
(四)服务形象承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接待、接拨电话、办理业务文明用语,保持优良工作作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承诺。
(五)服务质量承诺: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实行质量认证、群众测评、定期回访等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
(六)服务模式承诺:创新服务方式,按服务对象不同需求,开展行政指导、服务补救、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特色服务的承诺。
(七)服务管理承诺: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即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收件回执制、AB岗工作制、否定报备制、办件公告制、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承诺。
(八)服务监督承诺。公开受理举报或投诉的场所、程序、投诉方式、联系电话以及答复时限等承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以方便公众为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服务承诺,包括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张贴,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屏和政务网站进行公布,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设置资料索取点,建立咨询和服务热线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服务承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积极主动履行承诺、群众满意、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并在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违反服务承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开化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兑现服务承诺内容的;
(四)有其他违背服务承诺行为的。
第八条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实施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权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化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