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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一男子:23岁时犯罪潜逃 23年后被捕判刑

2012年1月29日 15:18

    应某23岁时伙同其他3人抢劫,案发后逃亡23年终究难逃法网。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判,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9月16日应某被执行逮捕,羁押开化县看守所。同年12月29日,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应某伙同其他3人携带刀具窜至广州市伺机作案。8月15日,4人窜至广州火车站旁边汽车站门口,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现金20元;事后,4人走到广州火车站广场天桥上将一睡觉的青年叫醒,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该青年现金30元;之后4人又来到火车站附近的公园,见一年轻人后便问此人要钱并强行翻找其包裹内财物,劫得放音机一台。同年8月17日晚,应某同其他2人从广州回到衢州抢劫路人现金30元。

  案发后,由于同伙被抓交待了犯罪事实,应某担心被处罚,便逃离开化。1990年3月,同伙被判刑。同年10月14日,应某主动到开化县公安局华埠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后因应某请假外出,期满未归。2000年3月31日,应某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使用胁迫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1979年的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鉴于应某涉嫌犯罪后主动投案,且长期未再犯事,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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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化新闻网 作者:宋晓娟 方树萱 编辑:刘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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