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总工[201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1年1月10日 15:28
中共开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开 化 县 监 察 局
开 化 县 总 工 会 文件
开 化 县 财 政 局
开 化 县 审 计 局
开总工字[2010]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县委办[2010]64号)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变相公款旅游,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通知》(开总工字[2010]10号)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严控制干部职工疗休养人数。各单位安排干部职工疗休养必须将参加疗休养干部职工的基本情况上报县总工会,县总工会必须按照干部职工疗休养须具有两年工龄以上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单位安排干部职工疗休养应适当控制人数,参加疗休养的干部职工每年不超过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经费比较紧张的单位可少安排或暂不安排。
二、合理规范安排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干部职工疗休养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也是国家卫生保健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非营利性的。县总工会在确保疗休养干部职工服务质量、安全等前提下,疗休养工作将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上,实行市场化操作。县总工会负责通知参加承接疗休养单位参加竞标,由县总工会、组织单位或疗休养代表按程序进行评标,最后确定承接单位。
三、强化疗休养经费管理。组织疗休养要坚持“就近、节俭、安全”的原则,费用最高不超过每人4000元。疗休养经费的报销必须凭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单位开出的经营性发票并加盖县总工会“开化县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专用章”才可以报销。行政、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在包干结余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正常专项经费。
中共开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开化县监察局
开化县总工会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审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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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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